“高考移民第一案”折射法律困局
新闻来源:河南培训网 作者:admin 时间:2008-6-24 1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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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在河南南阳参加完高考,而不是在报考地和她的户籍所在地西安。 与别的考生不同,她的准考资格是教育部特批的。她不知道,父母为她高考的事,跟西安的教育主管部门闹上了法庭。这一切都发生在她随父母户口迁入西安市之后,她成了 “高考移民”。因为户籍,她不知道下一步还将面临什么。 这一官司,被认为是“高考移民第一案”。大家希望借这一案例推动国家出台“高考移民”法规。 □今报记者 徐结怀/文图 ▲▲▲西安户口考生回原籍南阳高考 小高原籍河南南阳,她的高中教育阶段也是在南阳度过的。小高家人帮她在西安报名参加高考,她只是于去年年底短暂地在西安一所高中读了两个月的书。这所高中在她西安的新家附近。 小高的母亲李某原来在南阳油田工作。10年前小高的父亲去延安投资,3年前母亲也去了延安工作。不想让孩子跟大人两地分居,一家人商量举家迁徙过去。2006年2月在西安灞桥区一个小区买了房,小高的户口是在2007年迁过去的。 和她家一样,从南阳到西安买房,把户籍学籍迁过去,并且准备今年在那里参加高考的,有12名学生,有的一直在西安读高中。 2007年12月底,西安市及灞桥区对高考考生进行了报名资格审查,确认后给小高采集了数码照片,并编排了准考证号。2008年1月底,李女士却接到学校通知:小高被取消了高考资格。 春节后,李女士与其他家长一直奔波在学校和各级教育部门之间。 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家长以12名考生的名义,将西安市招办、灞桥区招办和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 5月14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5月26日,一审判决家长败诉。 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西安市有关部门一直在协调此事。陕西省招办向教育部请示,经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批示后,河南省招办同意接收这些学生回南阳市报名参加高考。 ▲▲▲省、市“高考移民”政策冲突 这12名学生之所以不能在西安参加考试,是因为他们在西安的户口和学籍不满3年。引发这场官司,缘于陕西省的高考报考政策与西安市的报考政策“打架”。 据了解,早在2006年1月,陕西省就出台有关政策: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重点是严查“高考移民”,从2006年起不再办理跨省借考手续,省内也不得跨市(区)报考。对户口转入陕西的人员,除考生个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以外,其他人员必须符合常住户口和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均在陕3年以上(含3年)才能报名。 而在西安市和灞桥区的相关规定中,比前者多了一条:“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灞桥区招办在答辩状中称:西安市高考报名条件关于“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规定,只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或原籍在西安”这4种情况,并不包含因买房或买户口等其他原因迁入者。 律师质疑“三年”门槛无法可依▲▲▲ 此案也引起了更多专家对如何完善“高考移民”法规的思考。6月11日,民间公益机构北京益任平中心和河南省慈善总会法律救助办公室召开了一个“高考移民”研讨会。会上,多位法学专家质疑陕西省招生部门的做法。 陕西省招生部门规定:在陕西报考,户籍学籍在陕西必须满3年。他们认定,这12名考生的户口均属“非正常”转入西安落户。 此案代理律师之一常伯阳认为,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1]6号)明确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而原告的户口就落在西安郊区的小镇上。教育部门设置“户籍满3年才能参加高考”这个门槛,与大政方针相矛盾;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教育部门的规定应该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衔接。 专家称打击“高考移民”的政策违宪▲▲▲ 上海交大教授熊丙奇认为,处理“高考移民”这一问题很棘手,在当地市民看来,政府应该打击“高考移民”,因为“高考移民”侵占了当地考生的利益,而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在高考这个“民生问题”上,出台的打击“高考移民”的相关政策,也正是基于当地的“民意”。但是,该政策与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相背离。法律所指受教育者是所有公民,因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不同,而使公民的入学、升学权利不平等,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都会损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法学博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任成宇律师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说,西安高招部门认为这部分学生在钻法律的空子,对陕西的考生不公平。而实际上,这一规定首先等于不承认公民有迁徙的自由,这样的结果显然是违宪的。就算这12名学生是为了以较低分数考取大学而选择迁移,那也是他们对自身平等受教育权的一种争取方式。出现“高考移民”现象,是因为我们的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及生源录用存在制度问题,“高考移民”恰恰是对这种制度问题在制度框架内利用制度资源的合理解决和合理权利救济,不是钻法律的空子。 北京益任平中心李方平律师说,许多人将“高考移民”看成一个负面的词语,但它包含了正面的意义,就是寻求平等的受教育权。教育资源发展严重不均衡,是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尽快推进资源配置均衡,而不是以破坏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行为,阻止少数人在不同区域的正常流动。 针对“高考移民”律师欲上书国务院▲▲▲ 基于此案,李方平和任成宇等律师正着手草拟一份公民建议书,他们表示,将联名向国务院和教育部提交这份建议书,希望通过这种民间自发的方式,促使国务院或教育部出台相关“高考移民”法规规章。 关于“高考移民”的认定,目前依照的是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该通知指出:“近年来,部分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的录取机会,这些考生绝大多数未在户口迁入地实际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这种现象简称“高考移民”。 任成宇律师说,这份通知其实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从《立法法》的角度看,只有以公安部、教育部的名义出台的文件才属于行政规章,才具有法律效力,以公安部、教育部内部职能部门名义对外发布的文件,不是行政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在教育部办公厅的文件里,对所谓“正常户口迁移”也没有明确界定。再者,教育部协调12名考生回没有户籍的南阳参加高考,更是与通知规定自相矛盾。如果说移民考生在户籍接受地参加高考涉嫌侵犯户籍接受地即陕西考生的利益,那么,教育部协调这些移民考生回到其户籍迁出地参加高考和录取,很明显又侵犯了户籍迁出地考生即河南考生的利益。 在这份公民建议书里,他们将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目前户籍制度的改革与高考政策脱节;其二,目前的“高考移民”政策无法可依;其三,依法保障不同地区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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